大商所期权交易规则(大商所期权合约上市时间)
11月1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公告,将豆粕、玉米、铁矿石等13种上市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由“期货交割月份前一个月”调整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以下简称“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五个交易日”)顺延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二个交易日”。本规则修改为期货合约M2501、C2501、I2501、PG2501、L2501、V2501、PP2501、P2501、A2501、B2501、Y2501、EG2501、EB2501相应的期权合约将执行。
公告称,合约月份大于或等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合约月份小于上述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适用符合预先修订的规则。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中基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大商所推迟期权最后交易日,可以提高公司现货购销时间和套期保值灵活性,为公司提供更长期的保障;同时可以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管理覆盖面,为期货、期权移仓留出充足的时间,同时降低因移仓而导致基差波动的风险。
国泰君安期货相关期权业务负责人表示,企业利用现场期权进行套期保值时,可能会与基差或含权交易等其他形式的销售合约结合起来,这些形式与市场相关性较高。主要期货合约的期限。当标的期货交割月份较远时,一旦主期权合约到期,主期货合约尚未变更月份,可能会导致其他买卖合约面临风险敞口。该计划使期权到期日更接近标的交割月份,更符合实体企业的日常经营,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期权合约修改后市场平稳运行,大商所已做好推迟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以及交易、结算等业务的准备。系统已准备就绪。下一步,大商所将继续密切跟踪期权市场运行情况,深入开展市场研究,优化期权合约规则,完善期货市场运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