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哈尔滨兴业证券怎么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黑汇监房[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国务院令第532号),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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